东阳取保候审律师李侃介绍自首怎么认定
很多刑事案件的审判有一个原则都是犯罪分子能否会再危害社会。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会被认为是对自身犯罪行为有深刻的反省的表现。
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自首认定关系到犯罪嫌人的量刑处罚标准。
如果没有一个标准进行认定,将会造成有自首行为的人没有减轻处罚,没有自首行为的人被认定为自首行为。
东阳取保候审律师李侃律师在多年的辩护案件中总结出来了如何对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进行认定,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刑 法 第 67条 规 定:犯 罪 以 后 自 动 投 案,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的 ,是 自 首。
1998年5月9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又作出详尽的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
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投 案 。其 中 犯 罪 后 逃 跑 ,在 被 通 缉 、追 捕 过 程 中 ,主动投案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但只在法院审理时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犯罪后自主将其犯罪行为交付国家审查和裁判。
由于国家审查和裁判必须以行为人到案和查明事实为基础,因而必须要求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而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是我们党和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成功经验的总结。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首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选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罚。
自首从宽制度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弃暗投明的机会,促使其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其次,自首制度有助于预防犯罪刑罚目的的实现。
犯罪嫌疑人在自首从宽制度的感召下弃旧图新、主动投案,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自首制度的设立和运用,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情、迅速侦破案件,震慑其他犯罪意图,使他们悬崖勒马,放弃犯罪念头,有利于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再次,自首制度对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查明案情,尽快侦破案件,把一切隐匿的、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捕获,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犯罪嫌疑人是案件最直接的知情者,如果他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提供全面可靠的线索,使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从而节省司法资源。
最后,自首制度有利于国家司法权的实现。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任何案件都是可以而且能够侦破的。
但由于多方面条件的限制,有时发现不了犯罪行为,有时不能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致使国家的司法权无法实现。设立自首制度后,犯罪嫌疑人为得到从宽处罚,
会更多地选择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司法权。
自首的标准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能否进行再教育培养。
因为能够做出自首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定值得获得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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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李侃律师团队15925966885,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东阳本地关系面广。在刑事律师会见、办理取保候审、缓刑、刑事案件辩护等业务方面办案经验丰富,多次为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罪轻处理、缓刑,且多数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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