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姚笛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文章、
姚笛事件的发生相信出乎许多人的意料,
对于其中涉及到的伦理道德
问题、娱乐问题、金钱收益问题,作为一个律师,没有能力说清楚。有些朋友问
了我一些法律问题,都非常有意思,正好借这个事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首先是隐私权的问题。
有的朋友已经敏锐的感觉到了,
这个事件涉及可能涉
及隐私权。
2009
年,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
,隐私权作为一个民事权利第一
次被法律规定。那么,有些工作室“记者”跟踪、偷拍、披露文章、姚笛,是否
侵犯了这两个人的隐私权呢?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
私人活动和
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
《人格权法新论》
)
。正常情况下,如
果跟踪、拍摄、披露他人的私生活,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又有几个例
外。
第一个例外是:
主张隐私权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不得违反自己的法定
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所以,和第三者约
会这个隐私不能对抗应该承担的夫妻忠实义务,
对于配偶来说,
不能主张隐私权。
第二个例外是: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
隐私权的界线跟普通人是不一样的。
公
众人物由于大家的关注而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金钱酬劳,
但是有所得必有所
失,对于公众人物,社会对涉及其形象的私生活有一定的知情权。当然,主张社
会知情权,
并非否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只不过其隐私的范围会大大缩小。
缩小
到什么地步,
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和具体的后果,
对此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
定。所以,目前也不能确定无疑的说那些跟踪、拍摄的所谓“记者”就不承担侵
权责任了,
如果造成的后果很严重
(如造成有关当事人裸照泄露,
或者精神疾病)
,
还是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
第三个例外是:
对于一定级别的官员,
跟其职务有关的所有信息都不是隐私,
都在应该公开的范围之内。比如,雷政富这样的,根本不能主张隐私权。人民对
于一定级别之上的官员是否具备适合职位的操守、能力、品德有绝对的知情权,
这点不能以主张隐私权来遮挡。
其次,婚姻法中法定离婚事由的问题。
有朋友想到了婚姻法中规定了可以判决离婚的事由,
认为马伊琍可以以此为
由要求与文章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失。其实,在与一些朋友、当事人交流的过程
中也有这个问题,不清楚婚姻法中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事由究竟是什么。
我国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经过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的几种情
况,其中一种情况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许多人理解为婚外情、婚外
性或者婚外子,其实都不确切。根据这条的规定,只有到了两种程度下,法院才
会经调解无效而判决离婚:一是重婚,二是同居。
重婚大家都好理解,
什么叫同居呢?同居就是在一段时间内,
两个人稳定的
居住在一起。仅仅是婚外恋,达不到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法院不能根据《婚姻
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离婚。如文章、姚笛这种,尚达不到同居的程度,也不
属于法定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以上是法律人的娱乐解读,也属娱乐,如有观点不同,不必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