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东阳李侃律师事务所)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
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因此,
正确调解离婚纠纷,
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
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
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
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因此,
正确调解离婚纠纷,
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
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重要
意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纠纷,
要坚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
提倡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婚姻观点和旧习俗。同时,应尊
重当事人的意愿,
不得强行调解,
更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共同感情为基础的,
夫妻感情是
否确已破裂是衡量夫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主要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
裂,
一般可从夫妻关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条件、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的状况,
发
生纠纷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
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等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由
于离婚纠纷比较复杂,
调解这类纠纷要注意把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
深
入调查了解,细心研究分析,耐心说服疏导。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离婚纠纷及其调解办法
;
(
一
)
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
(
包括父母
)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
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
(
包括父母
)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
应切实保护男女婚姻
自由,
坚决反对包办、
买卖婚姻,
但对纠纷的调解,
应根据实际情况,
具体分析,
区别对待。
对要求解除确系包办、买卖婚姻的,应依据下列原则,酌情进行调解:如果
双方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长期分居,
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
在做
好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工作的基础上,
应告诉当事人诉讼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
决
;
个别矛盾较大,积怨较深,继续共同生活无望的,也可以调解离婚,并告诉
有关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但离婚调解早从严掌握,
对于结婚时间较
长,
生有子女,
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
夫妻关系还能维护,
离婚弊多利少的,
应尽量劝说双方和好,不轻易调解离婚。
在调解中发甲包办、买卖他人婚姻的人,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触犯
刑律的
;
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若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方生产注活严重困
难的,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
(
二
)
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常见的此类纠纷及调解方法有两种:一是夫权思想严重,岐视、压迫、打骂
女方,
无视女方的合法权益,
限制女方活动自由而引起离婚纠纷
;
二是重男轻女,
传宗接代的旧思想严重,
因生女孩或采取或节育措施引起离婚纠纷。
调解这类纠
纷时,
应对有夫权思想的男方进行批评教育,
只要本人承认错误,
并愿意改正就
应调解双方和好。
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的,
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
从保护
妇女儿童利益出发,
可以调解双方离婚或建议男方单位给其以适当的处分,
对夫
权思想特别严重,
并因此而引起严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的,
要支持女方诉诸人
民法院。
(
三
)
因一方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
所谓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一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
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
一方蓄意抛弃配偶,
另寻新欢引起的离婚纠纷。
在调解
这类纠纷时,
首先应依
*
组织和群众,
深入调查,
掌握确凿证据,
分清是非责任,
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调解工作。
(1)
对有过错的一方,即喜新
厌旧、另寻新欢的当事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一般不做离婚调解,视其情
节和认错态度,可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处分。
(2)
对“第三者”也应配合有关单位
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诫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终止这种不当的关系。
必要时,
也可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适当处分。
(3)
在做好有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
使其承认并愿意改正错误的基础上,对无过错的一方讲明,允许对方改正错误,
劝其珍惜夫妻感情,给对方改正错误的机会,争取在新的基础上重归于好。
(4)
对“第三者”插足而构成杀人、
伤害和虐待等违法犯罪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则不
宜做调解,
应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机关起诉,
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以维
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
;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纪纷时,既要维护社会道德,又要注意工
作方法,“第三者”一词不可乱用,否则会使矛盾扩大和加大调解的难度。
(
四
)
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物质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内容。
常见的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和调解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
经济不民主。
即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
甚至达到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
活的程度。在调解这类离婚纠纷时,应宣传夫妻平等的原则,提倡民主持家,相
互信任。对大数额支出夫妻应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对方的意见
;
对正常的、小
数额支出则不要斤斤计较。
同时还应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
帮助双方合理安排
经济生活、改善夫妻关系。
2.
一方挥霍无度。
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
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
支出
超过应有的限度,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对此,应进行浪费可耻,勤俭持家
光荣的教育,
批评挥霍的一方,
劝其改正不良嗜好,
量入为出,
合理计划,
同时,
也要说服另一方,不可“以错对错”,应对其耐心帮助。
3
、不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限制过严,不让对方赡养自己
父母而发生的离婚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此类纠纷,
应宣传赡养父母是我国
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
向其说明有条件而不赡养、
不仅会受到群众的谴责,
情节严劣、
后果严重的还会
受到法律制裁,
以促其改正错误。
如对赡养费的数额发生争执,
可根据被赡养人
的需要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确定,
一般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4.
在实
行生产责任制后,
一方身体不好缺乏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
收入较低,
生活出现
了暂时困难,
另一方提出离婚而引起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劝导夫妻互相谅解,
互相帮助,
并帮助其寻找致富门路,
尽快致富。
如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
业,不好好生产,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应对有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
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强调解和好。
(
五
)
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
个性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
往往是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很强,
在一些非原则
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
有了矛盾,一触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