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
小区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决定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在
新物业公司入驻、
老物业公司已经撤出、
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及物业管
理合同也没有签订的情况下,
小区内路灯灯罩脱落,
砸中了一辆高级
轿车,
造成车体一定程度的损坏。
保险公司向车主理赔了
23000
元后,
将新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新的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23000
元。
新物业公司认为:一、本公司刚入驻物业小区,尚未与退出的
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二、
新物业公司也还没有与物业小区签订书
面的物业管理合同。
所以,
新物业公司对这个时候发生物业损坏车辆
的事件,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本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新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与物业小区
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
但是,
新的物业公司已经入驻了该物业小
区,并对物业进行了实际的管理,所以,足以认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与物业小区已经就小区物业管理达成了协议。
他们之间存在一个口头
的物业管理合同。老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与新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但是,
新物业公司实际已经对小区物业进行了管理,
说明双方已经实
际交接,只是书面手续没有完成罢了。因此,新物业公司负有赔偿责
任。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
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
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
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
保险公司要求新物业公司赔偿有法可依,
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判决新
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
23000
元。
那么,
新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听了朋友的
这个案例以后,
查阅了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供电单位
对小区供电设施的维护负有法定的义务。
本案新物业公司在参加诉讼
的时候,就应该申请追加供电单位为被告,这样,供电单位就应该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打官司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由于每个人的精力有限,
不能指望法官熟知一切法律。
这就要求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要认真研
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
了解与本案相关的一切法律。
这样才能最大限
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