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
这句话,已经深入人心,但多存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但我个人
认为,在行政色彩浓烈的房屋征收中,证据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在征拆过程中,
当事人面对的是政府,一旦走入司法途径或者行政救济途径,能和政府抗衡的就是证据了。
那什么是证据呢?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样说比较抽象,
下面我通
过证据的三个属性来具体讲解!
第一、客观性
,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例如,
被征收人的房屋本身在具体案例中就是客观存在的证据,
在实践中,
针对一些没有土
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政府会通过确认房屋是违章建筑的方式,
给当事人制造
一定的心理压力,而迫使当事人与政府签订不公平的拆迁补偿协议。
但如果当事人具备证据保全观念,
首先就应该及时对政府出具的确认违章建筑的告知书提出
异议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证房屋不被强拆,然后在上述诉讼程序中,通过鉴定、
评估、
拍照等方式确定房屋建造的时间,
房屋的构造,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如果确定是基于
政府确权制度不完善以及历史等其他政府原因未办理相关证书的,
则我们认为这房屋仍然是
合法建筑,政府应当全额给予补偿。
第二、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在我所遇到的很多案例中,
当事人经常会拿着他们自认为非常有利的证据,
但实际上却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寻求我的支
持和帮助。
在一个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案件中,
一个当事人,
他向我提供了远房亲戚病
危的证明,
按照他的思路就是,
他的远房亲戚病危,所以他就希望尽快处理完拆迁事宜,然
后回去处理殡葬事宜,
于是没有看拆迁协议就草草的签字了,
现在他认为协议违背了他的真
实意愿,且乘人之危所以应当无效。
对于这个案件,
他不仅错误的理解了法条,
而且忽略了案件的关键点,
那就是这个房产实际
是父母兄弟姐妹共有的房产,
所以他的行为在法律上系无权代理,
父母兄弟姐妹不追认,
协
议自始无效,
因此本案中,
他只需要证明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就足够了。
而这个房屋共有的权
属证明才是与本案有关联且核心的证据。
后来我们以这个思路和政府谈判,
帮助当事人与政
府重新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第三、
合法性
,
是指证据要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
此处属性的运用,主要是在复议诉讼过程
中,
通过指出政府提交证据的不合法而否定政府的证据,
造成政府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
后果。一般而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书面形式的函件、通知、告知书、决定等
政府性文件,
一个文件其实就代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作出文件的主体不合法,
或者未
经法定程序作出上述文件以及超过期限未提交上述文件等,
均属于缺乏合法性的范畴,
因此
我们在办案期间,
寻找上述缺乏合法性要件的书面证据尤为重要。
那么在征收房屋过程中都
会出现哪些证据呢?
接下来我就从证据分类的角度上简单的讲解一下。
证据的分类,
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等。在此文中,我着重说明一下物证和书证。
其中,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物证主要有:被征收的房屋、土地、设备及装修
饰、暴力征收中被损坏的家庭用品及建筑材料,暴力征收人所使用的工具和留下的指纹、
脚印、毛发、烟头等。这些证据具体到个案当中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违法强拆
时。
另外,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书证有: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专有或共
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平面图、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合资建房协议书,
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清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明、账簿、授权委
托书、信件、公证文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
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征收
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裁判文书等。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这就是我在阐述证据合法性时说到的内容,
其实每一个证据都代表了一个
政府行为,
作为我们首先要主动出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法律程序调取上述书证,
如果
没有,
那么政府的征收行为就是违法的,
如果有,
那么我们就会进行合法性审查,
给予政府
违法征收行为致命性打击。
例如曾经我接触到的一起案例,
我们的当事人因其本市拥有一套商品房面临拆迁而提起了行
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政府提交了
2008
年
3
月
21
日作出《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
2008
年
3
月
29
日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以证明其征收拆迁行为手续完备,但我们面
对这两份证据却是哭笑不得,因为根据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用地批
准书》
的前置条件,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
应当撤销有关批
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此,这
两份证据的时间先后顺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反而帮助我们取得了主动地
位,这里我要说的是,通过确认政府提供的证据违法,是能够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的。
综上所述,
证据无论是哪一方提供的,
如果律师具备了专业的知识储备,
和敏锐的观察力和
判断力,一旦实现证据对己方有利的价值,那作用必将是不可估量的,
在此,我希望借助这
短暂的讲解,
传递出一种证据信念,
希望在座的各位以及观看本视频的当事人,
面对违法征
收时要保持理智,
要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
将证据固定下来,
并及时运用相应证据
去实现官司的胜诉,
要知道,证据虽然没有生命力,但是它其实会说话会表达,就看你有没
有这个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