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经济纠纷律师:没亲自收到借款也要承担偿还责任(东阳专业律师提醒:借款必须本人亲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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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律事务所)【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9日,程某会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向汪某借款16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总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分段终止时间分别为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5月28日、8月28日、11月28日。月利率为1.25%,利息按照季度支付(合同借款期外利率为2%)。分段借款到期时,借款人不自愿延续借款时,此借款合同终止。延续本借款合同的唯一前提,是借款人必须支付下期借款利息。借款人既不支付借款利息又无延展手续的,双方均认为此借款合同终止,借款人应清偿借款本息。此外,双方还就提前还款、违约责任、律师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双方还另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日,程某会给汪某出具了一份《借款凭证》,内容为:“今收到汪某人民币十六万元整。”当日中午,汪某与程某会、案外人程某伟一道通过交通银行向程某伟的账户上转账15万元。因程某会未依约还款,汪某诉至某某法院。
【东阳律师意见】东阳律师事务所,东阳专业经济纠纷律师李侃律师接受汪某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