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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20-11-20 11:11:00

一、案情概要:


杨某妻子在某银行工作,获得单位组织的金华某楼盘内部团购优惠资格,比公开挂牌价便宜20%-30%左右。2014年2月11日,杨某与夏某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欲将该购房资格转让,并约定收取夏某65000元的转让费用,该费用实为转让购房优惠资格费用,而非房款。


双方在中介签定合同时,中介套用普通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的格式合同,将该65000元写作购房订金,且未将后面“如甲乙双均按约履行,该项即用来抵充房款”划去。


2014年7月7日,夏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双倍返还定金130000元并返还购房中介费5000元。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房价、标的并不明确,房屋真正产权尚不属其中任何一方。原被告双方及中介共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实质是第三方中介和原被告双方的商品购置权益转让合同。被告按约中途未履约,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双倍定金及返还中介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还注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双倍定金的基本,是审查被告是否根本违约,由此导致返还双倍定金和承担全部中介费问题,而未涉及约定中“定金转化为充抵房款”的追偿权纠纷。双方对此可另行主张自己权利。


后原告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杨某退还夏某15000元。


三、律师提醒


本案的案由为房屋买卖纠纷,但实质为“优惠购房的资格转让”。杨某本想将该优惠购房资格转让,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但因中介套用房屋买卖格式合同,导致杨某不但被告上法庭,还损失了律师费和转让费。为此,律师提醒:不论是房产买卖还是其他合同,在签订书面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内容,即使是格式合同,对有异议的部分,也是可以提出修改的。而本案中,被告杨某转让的是购房的资格,与房屋买卖实质上有较大区别。中介套用格式合同,将转让款65000元写到定金栏里,而未划去后面用以抵充款房的字样,引起岐义,导致杨某被告上法院,不但支付了中介费,还因为中介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所以,当事人在处理合同相关事项时,应多向律师咨询,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