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赵某预谋以卖房为名骗取他人预付款。嗣后,两名被告人将赵某、钱A、钱B、陈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区文翔路某弄某号某室的房产在本区各中介挂牌予以虚假出售。期间,被告人李某还用被告人赵某提供的相关信息伪造了该房产共有人钱A、钱B、陈某的身份证以及委托合同书、公证书等证件,并使用上述证件骗取了被害人龚某的信任。当月27日、31日,被告人赵某、李某分别与被害人龚某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合同以及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预付款人民币60万元。
2011年9月1日、2日,被告人李某、赵某接电话通知后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赵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人民币6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人孙某、钱A、钱B、陈某、何某的证言,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伪造的公证书、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收据、银行存取款记录,承诺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人民币60万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在案的人民币六十万元,发还被害人。
更多法律相关相关问题,您可以 在线咨询东阳本地律师或者亲至东阳律师事务所,东阳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