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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20-11-27 14:37:21

 贩毒就是贩卖毒品的意思,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一种罪行。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贩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在国内,贩毒也是法律实践中重点打击的对象。毒贩大多是为了追求贩毒所带来的暴利,也有一些是在他人威逼利诱之下才踏入了歧途。在我国普法的大环境之下,希望这个案子可以警醒那些抱着侥幸心理而铤而走险的人们。

【案情回顾】     

       王某吸毒多年,以贩养吸。其居住地已成一贩毒窝点。吸毒人员钟某系王某小学同学,二人一直关系要好。2009年4月至8月,王某在其家中每天以进价向钟某提供毒品海洛因予以吸食,累计提供毒品海洛因约150克。

【法院判决】

      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故意销售,有无牟利的目的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

【律师解读】

       本案比较容易出现误解的地方为:

      王某将毒品原价卖给了钟某,中间没有赚取差价,也就是说没有谋取利益,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笔者认为,即使王某没有赚取利益,他的行为依然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首先,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案情来看,王某居住地早已成为贩毒窝点,肯定对毒品轻车熟路,完全具备主观故意这个条件。

       其次,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这里的有偿转让表示的是将毒品交付给对方来换取相应的利益。本案中,虽然王某没有赚取差价,但其行为也属于交易的范畴。除非王某无偿提供毒品给钟某,才不构成本罪。

       再次,结合案情来看,王某的行为与“毒品代购”完全不符。毒品代购这个词汇来源于司法解释与座谈会纪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简单来说,毒品代购中,吸毒者与毒贩存在交易,而代购者仅是在中间“跑腿”,既不能直接将毒品卖给吸毒者,也不能像中介一样赚取差价。本案中,王某的身份即为毒贩,钟某为吸毒者,王某自然也不能成为中间的“跑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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