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女子半夜遭殴打”事件进展频繁上热搜,连人民网也发文跟进。
2019年6月22日,零时许,受害人吴某被迎面而来的陌生男子实施暴力殴打,被打晕后,又被拖入临近楼洞遭遇了猥亵。
后经报案公安机关介入,随之,陌生男子王某被抓获,经讯问,其与朋友饮酒散席后,后与女友通话因分手争执,致使情绪激动,大喊大叫。后来该男子独自在街上行走遇到了吴某,遂实施了暴力侵害。
6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获取的证据,认为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此案公安机关正在侦办,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对吴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和立案标准等此前已经进行过分析。为了发泄情绪或者寻求刺激等,随意殴打他人,致使受害人两个轻微伤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妇女不得反抗。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难以反抗的手段。上述的暴力、胁迫等手段是行为人为了猥亵,排除行为行使障碍的先行为,并非猥亵行为的本身要素。
介绍完王某涉嫌的两罪,笔者想提出一个在某群里看到的争议“如果定两罪,会造成对暴力的重复评价”,后有其他群友提出“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秩序,猥亵罪侵害的法益是身体权等,不存在重复评价”。所以笔者举了如下四则案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A
小明跟女朋友吵架,心里憋屈,出门看到一个柔弱的小姐姐,为了发泄情绪把她打了一顿(轻微伤/轻伤),这叫寻衅滋事罪。关于这个案例的定性是毋庸置疑的。
B
小明跟女朋友吵架,心里憋屈,出门看到一个柔弱的小姐姐,想着最近缺钱,把她打了一顿(轻微伤/轻伤),并让她把身上值钱的东西都交出来,这叫抢劫罪。
C
小明跟女朋友吵架,心里憋屈,出门看到一个柔弱的小姐姐,为了发泄情绪,把她暴打了一顿(致轻微伤/轻伤),又想到最近缺钱,于是一边打一边说:把身上值钱的东西都叫出来。这叫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并罚。在理论上这种情形被称为另起犯意。
D
小明跟女朋友吵架,心里憋屈,出门看到一个柔弱的小姐姐,为了发泄情绪同时因为最近缺钱想捞两个钱花花,把她暴打了一顿(轻微伤/轻伤)并让她把身上值钱的东西交出来,这叫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
这里不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两个罪名,择一重者。这里是两个犯意,两个行为,两个罪名,但是其中一罪的实行行为是另一罪的手段行为,抢劫罪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在本案例中,抢劫可以包容寻衅滋事的,寻衅滋事的实行行为即暴力行为同时又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因此可以按照想象竞合处理,定一罪,谁重按谁来。
深夜街头殴打猥亵妇女案,又与上述案例不同,因为前文已提到“暴力等手段并不是强制猥亵罪的基本要素”,举个例子,某人在地铁上对着完全不知情的姑娘伸出了咸猪手,这也是猥亵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某人把不知情姑娘的包夺了就走,那是抢夺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只要嫌疑人具有寻衅滋事和猥亵的故意,且分别达到两罪构罪标准,本案定两罪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