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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9-06-13 11:26:31

东阳经济纠纷律师:如何认定投资款还是借款?(李侃大律师)

 

以下为东阳律师事务所,东阳优秀律师,东阳经济纠纷律师所遇一案例.

 

热线疑问:
2008年3月25日,钟某申请成立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同年5月,陈某拼股5万元与钟某共同经营某公司,钟某于同年5月6日、5月23日向陈某出具3万元、2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010年1月,陈某因缺钱用,从钟某处取回投资款5万元,并于同年1月18日、1月21日向钟某出具3万元、2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010年9月,陈某要求退出共同经营,双方进行结算并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钟某提供了陈某出具的两份借条,陈某将该两份借条内容划掉并分别写上作废,但陈某因未带钟某出具的两份借条而未予提供。另外查明:陈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自认了其与钟某拼股的事实,且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的工作单位为某公司,与钟某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一致。问钟某向陈某出具的两份借条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东阳专业律师解答:
东阳知名律师李侃律师解释本案涉及的是如何认定借款还是合伙投资款的问题。在本案中,钟某向陈某出具的两份借条是合伙投资款,他们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
而另一方面,李侃律师提到,合伙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他们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合伙关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但有证据证明该借条所涉款项实际系双方合伙经营的投资款,则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合伙关系。

东阳经济纠纷律师还说在本案中,陈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自认了其与钟某拼股的事实,且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的工作单位为某公司,与钟某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相一致。故陈某与钟某存在共同经营某公司的事实。陈某与钟某所争议的5万元,形式上是借款,但实质上是陈某和钟某的合伙投资款,故钟某不用还这5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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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选择一名优秀的.专业的律师呢?

东阳找律师,东阳专业律师,李侃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法学学士学位,现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金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阳市十佳青年律师,东阳市电视台《东东腔》、《生活与法》栏目嘉宾律师。李侃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东阳本地关系面广,东阳经济纠纷律师,在东阳刑事律师会见、办理取保候审、缓刑、刑事案件辩护等业务方面办案经验丰富,多次为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罪轻处理、缓刑,且多数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