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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3-21 9:17:08

打行政官司应该由谁来举证

 

案例:

 

 

 

 

 

某县粮站于

2000

5

月经县粮食局调拨进

40

吨面粉,

向本县居民供应。在销售期间,县标准计量所的工作人员经

抽样化验检查后,

认定该县粮站所售面粉存在着严重的质量

问题,多项检验标准不合格,根本不能食用。县标准计量所

认为县粮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

有关规定,故对县粮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粮站非法

所得

15890

元,罚款

4000

元。县粮站不服,于法定期限内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县粮食局调

拨,县粮站无主观过错为由,请求县人民法院撤销县标准计

量所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县标准计量所提

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县标准计量所根据县人民法院的要求,

提供了如下

证据和依据:

 

 

 

 

 

一、国家关于小麦粉含脂肪酸值的标准小于

80

 

 

 

 

 

二、抽样检验的化验单一份(该化验单证明原告所售面

粉脂肪酸值为

120

 

 

 

 

 

三、抽样见证人的笔录;

 

 

 

 

 

四、原告县粮站的进货帐目及现有库存帐目;

 

 

 

 

 

五、原告县粮站销售该批面粉的数量及收款额;

 

 

 

 

 

六、国家标准计量局关于

GB2828-87

检验的规定;

 

 

 

 

 

七、

《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的有关规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的证据。

 

 

 

 

 

在被告县标准计量所提供上述证据和依据的基础上,

民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被告县标准计量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和

预决的事实则不需要证明。

 

 

 

 

 

举证责任总是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

但举证责任到底由

哪一方承担,则是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的。我国《行政诉讼

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

举证责任,

而且举证的内容包括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人民

法院审查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查包括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是单方面的并且直接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

为。这种行为必须是在职权范围内,而且要有事实根据和法

律依据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所以,被告的举证,不

仅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而且还要提供作出该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以证明其行为有事实根

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行政机关若不依法提供有关的事实根据

和法律依据,将要承担人民法院对其不利裁判的后果。

 

 

 

 

 

为什么《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方负有举证责任呢?

首先,客观事实表明只有被告方才有权获得和持有证据,原

告方难以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必然

要搜集认定有关法律事实的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有

关的证据仍然被保留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

外,也只有行政机关才会熟悉、掌握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全

部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来说,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过程中,既无全面搜集证据的权利,也无搜集证据的某些

手段。行政相对人也难以熟悉、掌握全部有关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一些只能由行政机关掌握的内部规定等。显而易见,

由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客观上容易做到,

如果要求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负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的责任则难以办到。其次,坚持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负举证责任,

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若不重视把事实根据建立在确实充分的

基础之上,若不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就

有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诉

诸人民法院,而且有可能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为了维护

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