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政官司应该由谁来举证
案例:
某县粮站于
2000
年
5
月经县粮食局调拨进
40
吨面粉,
向本县居民供应。在销售期间,县标准计量所的工作人员经
抽样化验检查后,
认定该县粮站所售面粉存在着严重的质量
问题,多项检验标准不合格,根本不能食用。县标准计量所
认为县粮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
有关规定,故对县粮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粮站非法
所得
15890
元,罚款
4000
元。县粮站不服,于法定期限内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县粮食局调
拨,县粮站无主观过错为由,请求县人民法院撤销县标准计
量所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县标准计量所提
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县标准计量所根据县人民法院的要求,
提供了如下
证据和依据:
一、国家关于小麦粉含脂肪酸值的标准小于
80
;
二、抽样检验的化验单一份(该化验单证明原告所售面
粉脂肪酸值为
120
)
;
三、抽样见证人的笔录;
四、原告县粮站的进货帐目及现有库存帐目;
五、原告县粮站销售该批面粉的数量及收款额;
六、国家标准计量局关于
GB2828-87
检验的规定;
七、
《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的有关规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的证据。
在被告县标准计量所提供上述证据和依据的基础上,
人
民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被告县标准计量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和
预决的事实则不需要证明。
举证责任总是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
但举证责任到底由
哪一方承担,则是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的。我国《行政诉讼
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
举证责任,
而且举证的内容包括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人民
法院审查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查包括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是单方面的并且直接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
为。这种行为必须是在职权范围内,而且要有事实根据和法
律依据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所以,被告的举证,不
仅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而且还要提供作出该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以证明其行为有事实根
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行政机关若不依法提供有关的事实根据
和法律依据,将要承担人民法院对其不利裁判的后果。
为什么《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方负有举证责任呢?
首先,客观事实表明只有被告方才有权获得和持有证据,原
告方难以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必然
要搜集认定有关法律事实的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有
关的证据仍然被保留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
另
外,也只有行政机关才会熟悉、掌握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全
部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来说,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过程中,既无全面搜集证据的权利,也无搜集证据的某些
手段。行政相对人也难以熟悉、掌握全部有关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一些只能由行政机关掌握的内部规定等。显而易见,
由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客观上容易做到,
而
如果要求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负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的责任则难以办到。其次,坚持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负举证责任,
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若不重视把事实根据建立在确实充分的
基础之上,若不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就
有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诉
诸人民法院,而且有可能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为了维护
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